您好!! 衛福部114年1月22日公告「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」第三條附表二修正規定,修正重點:
1.明定產後護理之家護產人員,指護理人員及助產人員依法登記執業於產後護理之家者,以符助產人員法所定助產人員執業場域規範,發揮母嬰連續性照護角色功能。
2.增訂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及自動撒水設備等規定。
3.修正寢室空間之隔間高度應與上方樓板密接之規定,增訂辦理困難者之替代措施規定。
《詳見附件》
請轉知所屬機構知悉。謝謝~